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科技创新企业,成立于1994.

A公司是一家科技创新企业,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包括节能环保干燥技术开发、服务及技术转让;节能环保干燥与配套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A公司工作,2008年7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先后在A公司担任精细化学品事业部部长、设计院副院长等职务。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为谋取利益,借用他人身份成立B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B公司,B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化工用除尘和干燥设备。2008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王某某违反与A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和要求,使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在B公司生产、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工业干燥设备)。经鉴定,A公司拥有的高粘性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B公司使用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与A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55万余元。

2019年8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5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王某某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有误(原审判决认定损失为563万余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本案涉及的闪蒸干燥机技术系干燥技术,属于国家通用机械装备类技术。为准确认定涉案闪蒸干燥机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将亲历性办案和引导侦查取证相结合,夯实案件证据体系。办案人多次前往A公司查看被侵权设备,详细了解干燥专业技术和涉案各种型号闪蒸干燥机设备的构成及工作原理,落实从研发、设计到制造、使用各环节的技术密点,并将三个核心密点与图纸一一对应。同时注重审查涉案技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通过调取电子数据固定检材,复核查新报告中关于三个密点的检索策略和查新过程,听取行业专家意见,最终认定虽然闪蒸干燥机属于国家通用机械装备,在生产时设备的尺寸、结构会根据客户要求有所不同,但其核心技术所依附的密点是通过大量实际工程应用得以验证且从未对外公开,具有非公知性,依法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涉案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的意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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